道路施工作业单位需承担无过错责任吗
来源:岳海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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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声称其驾驶二轮摩托车行使至浦东南路时被告A公司的员工在施工作业,原告撞上隔离护栏导致受伤,造成八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道路施工作业单位,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因此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衣物损失费等共33万余元。
被告辩称对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在事发后垫付1万元现金,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法院认为原告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赔偿责任。各类赔偿金的数额有发票作为证据,予以确认。扣除垫付的1万元后,被告应于判决生效时日之内起赔偿原告人民币891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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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海艳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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