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世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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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南-怀化

擅长:继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

法制与权力的较量

来源:朱世友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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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权力的较量

弱势劳动者与市委事务管理处诉讼……

记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的辛酸之路……

案情回放:高××200210月开始,在怀化市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处做清洁工,兼做门卫值班。20084月,机关事务处将保洁工作移交给怀化市晋源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故意不给申诉发放工具,并在接受保洁工作后,故意找岔辞退高××。自20021月至20084月工作期间,高××每天工作,休息日、节假日从未休息过。高××还垫付了应由被高××提供的清洁物品的费用。另高××工作期间被高××未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高××在被高××处辛勤地工作。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还要向其交房租,这明属于被高××的责任,亦要生活中的弱者——劳动者承担,显失公平。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高××,女,汉族,1956728日生,湖南省溆浦县岩安垅乡百花村,身份证号码:433024560728342

被申诉人:怀化市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该处主任。

仲裁请求:

1200811日—4月,未签定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500×3=1500元;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支付赔偿金500×7=3500元;

3、支付2002年—20084月的节假工资11018元;

4、支付申诉人购买清洁工具3800元;

5、退还申诉人的房租费2765元;

6、缴纳申诉人20084月—8月的失业保险。

共计22583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200210月开始,在怀化市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处做清洁工,兼做门卫值班。20084月,机关事务处将保洁工作移交给晋源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故意不给申诉发放工具,并在接受保洁工作后,故意找岔辞退申诉人。自20021月至20084月工作期间,申诉人每天工作,休息日、节假日从未休息过。申诉人还垫付了应由被申诉人提供的清洁物品的费用。另申诉人工作期间被申诉人未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辛勤地工作。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还要向其交房租,这明属于被申诉人的责任,亦要生活中的弱者——劳动者承担,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的行为系严重违反劳动法行为,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望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决。

 

                           申诉人:高××

                          OO八年八月四日

 

 

 

 

第一次怀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1、怀化市晋源物业支付给高××400元;2、怀化市事务管理处支付原告经济补偿4000元。向法院提诉讼。

由于原告遗漏了诉讼请求第二次请求仲裁法院合并审理。

 

 

 

   

审判长、审判员:

高××劳动争议一案,经过仲裁、诉讼都是被告怀化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处和怀化市晋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故意规避法律责任结果。还要这位年迈五旬的老人对溥公堂,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为此,本代理人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高××与被告怀化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处存在劳动关系,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选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可以得知,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即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应当适用劳动法及相关法规。高××与怀化市委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处存在劳动关系。享有劳动者的一切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其义务。

1、高××与怀化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处存在劳动关系,这可以从前面的调查笔录、提交的单身楼登记簿可以证明。这种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本案高××与被告怀化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处之间就是这种应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劳动关系。

2、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有错在先,却还借此否认和利用其强势来拖延弱者——劳动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0条、第71条、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被告不视劳动者的权益,还誓口否认与高××存在劳动关系,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被告怀化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处应支付高××经济补偿金9351.4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被告怀化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处应当支付高××自200210月到20084月五年半时间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两倍经济补偿金9351.44元。

三、被告应当支付原告高××工作期间的工作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

200210月开始,到20084月,每天都上班,没有休息过。这可以从前面提交的登记簿和卫生检查公布表可以得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规定,支付2002101日到200841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①200210月至2003718个月休息日的加班工资8×4×2×320÷20.92978法定节假日6天×3×320÷20.92275,②200371日至20046318个月休息日的加班工资114×2×340÷20.923705,法定节假日10天×3×340÷20.92487,③200471日至20056318个月休息日的加班工资114×2×380÷20.924141,法定节假日10天×3×380÷20.92544,④200571日至2006631日休息日的加班工资114×2×380÷20.924141,法定节假日10天×3×380÷20.92544,⑤200671日至2007631休息日的加班工资114×2×420÷20.924577,法定节假日10天×3×420÷20.92602,⑥200771日至2008418个月休息日的加班工资8×4×2×480÷20.921468,法定节假日4天×3×480÷20.92275,对应的加班工资。共计21737元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资。

四、被告怀化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处应当返还原告高××的房租费2765元和购买清洁工具等费用3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告履行劳动的内容:一是对怀化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处管理的办公区域和办公楼搞卫生;二是单身楼出入进行登记。被告没有发放给原告清洁工具和清洁剂。原告只有自己垫钱购买清洁剂,被告却没有补给原告。原告兼门卫工作居住的房屋,也是登记处的门卫房,被告还要原告缴纳房租。这是与劳动法的宗旨和具体规定相违背,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故恳请人民法院责令被告退还原告的房租和补偿原告购买清洁工具及清洁剂的费用。

五、支付原告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6条规定,被告提供的劳动报酬单中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

综上所述,被告故意没有跟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否认与之形成劳动关系,逃避法律责任。后找个规避法律责任的借口将劳动者二十几人转给被告怀化市晋源物业,在与原告形成劳动关系的几年中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按劳动法履行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义务还要向劳动者索要房租、水电费,付的报酬也低于最低工资。被告晋源物业在明知和应知的情况下却与之办理物业委托服务管理合同。为此,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怀化市委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处支付上述诉求。判令怀化市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了一位年过半百的人老有所养,使劳动合同法的生效不是对劳动者的伤害。望法院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朱世友

手机:15874509355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最后经过法院调解,被告向原告高××支付经济补偿金12000元。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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