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刚律师

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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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辩护词

来源:王志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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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Y涉嫌强迫交易罪一案一审

辩 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LHY近亲属委托,并经过被告人同意,指派本人担任其涉嫌强迫交易罪一案一审辩护人,经过庭前详细了解本案案情,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被告人LHY不具备强迫交易罪的主观故意。

强迫交易罪,在主观上,只有直接故意的情况下才能构成,

间接故意或者过失都无法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方指控LHYZJHXJWCXC构成强迫交易的共同犯罪,而共同犯罪在主观上,必须要求各被告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本案当中,LHY第一次去料场的时间是在201092日晚11时,在此之前,LHYZJHXJW素不相识,彼此从未在一起预谋实施强迫交易这一共同犯罪行为,上述事实,庭审中,公诉人以及辩护人在对ZJHXJW的发问程序中,ZJHXJW均明确回答此前与LHY并不认识,更未曾一起预谋实施犯罪,既然如此,各被告人不存在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何来共同犯罪?

辩护人希望法庭重视案件的一个细节之处,即:LHY

一次去料场的时间。根据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及庭审调查显示,LHY第一次到料场的时间是在201092日晚11时。LHY20101014日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显示:问:你最早是什么时候到的料场?答:我最早去料场是201092日晚11点多去的,我当时是去那里送饭…..CXC20101014日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显示:问:SLLHY)是什么时间去的?答:201092号晚上11点左右去的…..。庭审当中,被告人LHYCXC对这一时间节点再次予以明确。

     上述事实,公诉方所举证的证人证言也予以了证明,如控方所举证的几位主要证人的证言如下:1SDW2011316日询问笔录显示:问:你把当天的情况说一下?答:当天我联系了并来到临清的有四辆车,是茌平的LCQ给我联系的车,201092日傍晚7点左右LCQ给打电话说送料的车在料场门口被十拉个小黑社会人给截住了….;2SDW2011511日询问笔录显示:问:你给高临高速四合同段送过砂石料吧?答:…..到了第二天下午约七点左右,货车司机给我联系,说料场有人把门,不给他们结算就不让进料场卸料了,如果强行进料场,就砸车;3GJS2011316日询问笔录显示:问:你把当时的情况说一下?答:66188号车201092日白天就送了一趟,我给他结了一次账,到晚上六点左右,司机又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结账,我当时已经被YYZJH的人给吓唬走了…..4YXD2010108日询问笔录显示:问:具体什么时间?答:应该是201092日左右的下午5FSX2010107日询问笔录显示:问:为什么他们后来不送了?答:因为以ZJHYY等为首的社会闲杂人员在201092号天擦黑时把料场给强行垄断了,不让他们送了。从以上控方举证的主要证人的上述证言来看,时间的指向都是92日下午六、七点(虽有细微差距,但仍在正常记忆周期所允许的偏差范围之内),抛开上述证言中所述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不谈,单就时间来看,LHY是在92日晚上11点到的料场这一事实,庭审调查及证据是足以认定的,而在当天11点之前发生过什么事情,LHY并不在现场,自然也就无从知晓,可以确认的一个事实是,在晚上11点之后,直至3号上午LHY离开料场,在这段时间内,并没有发生暴力、威胁等强迫交易行为,公诉方所举证的证据也没有将时间指向LHY在料场的这一段时间,对指控LHY201092日参与强迫交易这一所谓的犯罪事实,显然与LHY在料场的时间上是矛盾的,LHY根本未在现场,如何参与共同犯罪?

二、    LHY没有实施强迫交易罪所要求的“暴力、威胁行为”。

强迫交易罪属于行为犯,对于这一犯罪形态首先应予以确

认,对强迫交易罪而言,无行为则不为罪,只有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才能构成此罪。对于本案,辩护人先后会见被告人LHY近十次,LHY也认可,其确实在料场从事“收单子”这一行为,但是绝没有参与过“暴力、威胁”他人的行为,庭审中,LHY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也是如此,刑事审判应当“重证据、轻口供”,分析LHY是否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归根结底,还是要看证据。对于控方指控的92日所发生的事件,辩护人已经在前面提到,LHY确实未在现场,对此不再赘述,针对控方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即102日卸车牌事件),控方同样未能通过举证来证明LHY构成强迫交易罪,案卷卷宗显示,被卸下车牌的车主名叫“LGY”,其作为“受害者”,在他所做的证人证言当中,却并未明确LHY对其有“暴力、威胁”行为。LGY2010102日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显示:问:他们是怎么质问你的?答:那个瘦子问我给谁拉的,我说给小郭和聊城一个叫HP的,他又质问我:“你这拉货的怎么随便挪主啊?为什么给被人拉?”我解释:“这些天你们没找我,小郭找我了,我就给他拉了。”他们问:“那你以后给我们拉,还是给别人拉?”我说:“你们要是愿意我就给你们拉。”….问:为什么拿走?答:见我这次没给他们拉料,那个瘦子就命令押车员LTL把我车牌子卸下来,那个胖子接过来放到自己车里,瘦子说:“如果不给我拉料,就别想拿回牌子了。”。

对于这段LGY的证人证言,首先,同案被告人CXC在庭审中否认自己做过卸车牌的事情,控方对于这一所谓“犯罪事实”的指控,也仅有“受害者”LGY的陈述和其押车员LTL的证言,现有证据远不足以完成公诉方的指控,退一万步来讲,即使根据LGY的上述证言,也未能证实LHY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上述证言,至始至终显示的只是一个瘦子(而这个瘦子绝不是LHY)和LGY的对话过程,并没有所谓的胖子参与其中的对话,对于102日当天,LHY只是以一个“被动”的动作,接过了他人递过来的车牌,在此期间,LHY首先并未实施暴力行为,这是毫无疑问的,其次LGY的证言也显示LHY在此期间一言未发,LHY既无暴力动作,有无言语威胁,如何实施强迫交易罪所要求的“暴力、威胁”行为?换任何一个普通人来看上述的“瘦子”与LGY的对话,也很难让人觉得是在实施“威胁”,更何况强迫交易罪所要求的“暴力、威胁”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谓威胁,应当是行为人主动施加的心理强制力,使被威胁者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而控方的证据只是在证明了“LHY接过了车牌”,这一“接车牌”的被动动作,却被控方拔高提升到属于“威胁”的高度,显然是错误的,也是不公正的,再者,上述证言可以看出,LGY不仅未受到言语威胁,反而仍然是希望与对方继续合作的(LGY说“你们要是愿意我就给你们拉。”),试想,一个真正“被威胁”而不得不交易的人会希望再次与对方继续合作吗?

综上,控方的证据体系缺失严重,只有所谓的“受害者”LGY的陈述和与LGY有密切关系的押车员LTL的证言是不足以完成指控的,且上述证言也不足以证实“暴力、威胁”行为的存在并且达到“情节严重”之程度,而LHY在此过程中一言未发,更没有其他暴力行为,仅以一个被动“接车牌”的动作而被指控成强迫交易,显属不当。

三、    LHY不具备强迫交易罪的“非法牟利性”。

强迫交易罪的显著特征就是主观上存在“非法谋取不正当

利益”的犯罪目的,而LHY之所以会到料场从事“收单子”这一工作,其主观上只是为了通过自己的合法劳动去换取合法的劳动报酬,既不是本案中收料交易的投资者,也非分红者,“收料”是否能够带来利润,能够带来多少利润,利润如何分配,这些事情与LHY并没有必然关系,可以说LHY既不享受交易可能带来的利润,也不承担交易风险。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注意区分通过“收单子”获取劳动报酬与通过交易获取利润这二者之间的区别,只有主观上希望通过交易本身去获取“非法利润”才能具备强迫交易罪所要求的“非法牟利性”。

四、    公诉机关的指控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

活动”,应当指出的是,“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是《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交易罪所新增的罪状,修改前刑法第226条对强迫交易罪的规定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出或者单处罚金。”而《刑法修正案(八)》是在201151日才开始施行的,本案所指控的内容则是发生在2010年,根据刑事诉讼“从旧兼从轻”、“罪刑法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刑法修正案(八)》并不具备法律的溯及力,控方依据该修正案所增设的“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提出公诉,适用法律错误。

五、    本案证据体系缺失严重,控方所举证据不足以完成指控。

本案的审理,历时近两天时间,庭审当中,控方举证证据

50余份,然而,控方所举证据虽多,但仔细分析,却不能发现,这些证据绝大多数都是“道听途说”,性质上属于传闻证据,证词当中大量存在“听说”“具体不清楚”等不确定的陈述,不符合刑事证据的“唯一性”“排他性”要求,并且在这些证人证言当中,很多都称自己并未见到被告人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如:1ZYC2010101日侦查机关询问笔录:问:为什么拦车?答:具体我不太清楚看样子像不愿意那辆车再送料;2XJL2011325日询问笔录:问:你上面讲的情况是怎么知道的?答:是我的货车司机回来告诉我的。问:你的这个司机叫什么,是哪儿的?答:我车的司机经常换,多是别人介绍的,201092号到这时间也比较长了,我记不起是谁了3WSD2010108日询问笔录:问:201092号以前的事你清楚吗?答:我只是听别人说过….问:后来你听说的情况是什么?答:后来我听说是201092日下午,我们料场供料环节被YYCXC等人给强行垄断了….问:你见过CXC等人截货车司机、威胁司机吗?答:我基本上在办公室长期盯点过磅,外边发生什么事基本上见不到4LXE2010108日询问笔录:问:你见过YYCXCSL等人拦截车辆,强行收取单据吗?答:….我们只能模糊的看到,具体情况看不清….5YXD2010108日询问笔录:问:你见过YY他们吗?答:没有,我只是听说YY等人给垄断了,具体情况不清楚。问:你联系的货车送料时被拦截时你在现场吗?答:我不在现场6ZHB2010107日询问笔录:问:YY让谁拦车了?答:我只知道一个叫“XH”的,我听说过,我没见过人….问:YY的人怎么拦车?答:我听拉料的司机说只要不把料卖给他们,下次就别来了….7SQM2010107日询问笔录:问:送“二灰”的是什么人?答:我问收料的,他们说是一个叫YY的送来的料….8FSX2010107日询问笔录:问:你知道都有谁被打、或车辆被砸?答:具体我不清楚…..9GFY20101011日询问笔录:问:都是哪些大车司机说过这些话?答:具体是谁我不清楚….问:你见没见过有人在料场附近拦截、威胁大车司机?答:我平时工作都在过磅房内,很少出去,所以没见过有人在附近拦截大车、威胁司机LCQ2011325日询问笔录:问:怎么闹事了?答:具体我不清楚,听说是只能送给一家….。这些证据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没有说明合法来源。根据刑事诉讼相关规定,传闻证据必须要说明合法来源,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希望法庭能够本着严谨的办案要求,对不符合证据要求的证据予以甄别排除。

综上所述,公诉方指控LHY犯强迫交易罪事实不清,刑事诉讼当中,作为控方,必须将涉嫌犯罪的每一起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嫌疑人、受害人、情节等案件细节予以详细描述,并通过证据加以证实,但是本案当中,通过起诉书便不难发现,控方的指控对于犯罪事实的描述过于笼统、模糊、粗糙,所举证据也不足以支持完成指控,远未达到定罪所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法庭依法宣告被告人LHY无罪。同时,根据刑法规定,强迫交易罪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已被羁押九个月,希望法庭能够尽快审结此案,早日对本案作出公正裁决。

 

谢谢!

 

                辩护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王志刚   律师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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