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
来源:杨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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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梗概:王某(16周岁)、郑某(16周岁)、李某(17周岁)、刘某系同村村民,2005年6月某日晚,王某伙同郑某、李某将刘某叫到村头偏僻地带,以如果不给钱就欲伤害其女友为名进行敲诈,以此向刘某索要人民币6000元,王某、郑某、李某各分得2000元。
2、判决结果: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三被告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3、案件分析:(1)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2)关于敲诈勒索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3)关于构成此罪的数额,根据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敲诈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问题的规定》,敲诈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敲诈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4)关于此罪的即遂与未遂,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形态属于结果犯,即行为人使用恐吓、威胁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的,即为既遂;如果被害人并未因被告人的行为而产生恐惧或者虽有恐惧感但未交出财物的,均为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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