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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强奸罪一审判处四年,二审改判为缓刑

作者:邹广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0 浏览量:0

涉嫌强奸一审判处四年,二审改判为缓刑

【案情简述】

2014年X月,L省Y县法院以甲某(本案当事人)犯强奸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四年,本案宣判后,甲某不服一审判决,向J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关键词】强奸罪  无罪辩护  疑罪从轻  缓刑

【辩护过程】

甲某的亲属到沈阳,委托邹广杰律师介入二审,为甲某二审辩护。该案承办律师接案后,二审阶段历经三个月,先后多达10余次前往J市办案及到Y县看守所会见甲某。接受二审委托后,承办律师从一审判决,对此案事实及证据的认定方面入手,展开了深入细致的二审辩护工作。通过详细阅卷,承办律师认为,原审判决错误的原因,是未能全面审核和认定证据,对控方证据照单全收,对辩护观点及有利证据未予理睬、全盘否定。在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疑问时,违反刑事证据裁判规则,基于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作出了对甲某不利的选择和判决。因此,承办律师决定二审做无罪辩护。庭前承办律师提交了《二审应开庭审理申请》。

2014年X月,本案二审法院在Y县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围绕一审判决定罪理由及定罪证据,庭审中承办律师明确提出,甲某不构成强奸罪的无罪辩护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甲某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判决背离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裁判规则,用“择其所需”的办法取代“综合认证”。甲某根本没有实施任何作用于乙某(被害人)的暴力、胁迫或其他,足以导致乙某被强制违背意志与甲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双方完全出于自愿,认定甲某犯强奸罪不能成立。庭后承办律师提交了经整理1万余字的无罪辩护意见。

【辩护效果】

对于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执行起来是非常困难的。抛开理论与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被告人来讲,无论是无罪判决与缓刑判决对他们来说,在渴望自由这点上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只盼望早日走出看守所重获自由。2014年X月,二审J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二审宣判,对一审判处的4年改判为缓刑,以强奸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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