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购买交强险,不分责任全额赔偿!戚律师成功维权。

【案件提要】

2015年1314:10分许,被告张某某驾驶电动正三轮车沿靖江市斜桥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被告靖江某某有限公司西门,右转弯驶入该公司西门前场地时,其后方同向行驶的由原告陆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倒地,造成原告陆某某受伤,电动车损坏。事发后,被告张某某驾车驶离现场。


[戚律师分析]

原告被送往靖江市新港城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中下段螺旋形骨折;右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靖江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被告张某某驾驶电动正三轮车为被告靖江某某有限公司所有,该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经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鉴定为机动车范畴,但该车辆未依法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


[案件承办人员、结果]

代理律师: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审法官:吴雷超,靖江市人民法院生祠庭

案件结果:原告陆某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由被告张某某赔偿3.5 万元,约期于20151221日前付清。若被告未按期给付,则需另行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且原告可和下欠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附:法院民事调解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327

原告陆某某,男,1960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靖江市×。

委托代理人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靖江市×。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成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陆某某因201513日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由被告张某某赔偿3.5 万元,约期于20151221日前付清。若被告未按期给付,则需另行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且原告可和下欠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二、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已在本案中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朱成良

靖江市人民法院

O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