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达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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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黄山市祁门县胡某利“贩卖、运输毒品罪”成功的罪轻辩护

来源:程达群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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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黄山市祁门县胡某利“贩卖、运输毒品罪”成功的罪轻辩护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指定辩护人】: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程达群律师;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郑丹丹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被告人胡某利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669.4265克,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688.4265克,被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贩卖、运输毒品罪。
 

承办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该起犯罪中,被告人胡某利所涉及的毒品数量远超五十克,情节严重,极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及多次会见被告人,综合被告人胡某利的供述后,就量刑方面在庭审中提出如下几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胡某利系以贩养吸。“以贩养吸”是指通过贩卖毒品所得的钱来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一般情况下,以贩养吸的嫌疑人经济实力比较差,往往因吸毒几乎成为彻底的“无产者”,为了满足自己吸毒的巨大开销不得不进行贩毒。本案被告人早年在朋友的带动下,走上吸毒道路,后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高额吸毒费用,因此铤而走险。2008121日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以贩养吸的相关情况作了相应的说明: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2.在检察院起诉被告人胡某利的六起犯罪中,有两起并非是被告人胡某利主动联系卖家,而是由本案中另一被告人陈某华联系的。3.在最后一次犯罪中,胡某利被公安机关抓捕,所携带的188克毒品均被缴获,未流入社会,没有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4.被告人胡某利在抓捕过程中并未反抗,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审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律师在与被告人所羁押的看守所工作人员交流中了解到其在看守所内表现良好,且该看守所为被告人提供一份其表现良好的书面证明。5.胡某利系初犯,无犯罪前科。鉴于以上几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某利具有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最终法院多处肯定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后判处无期徒刑。
 

审判结果】: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由于辩护人提出多点罪轻辩护意见,且被法庭采纳,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办案小结】:本案中被告人胡某利毒品犯罪数量巨大,在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辩护人本着对被告人负责的态度,仔细阅读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积极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最终,被告人胡某利被判处无期徒刑,相较于预期中的死刑来说,显著减轻。若被告人在服刑期间能够积极悔罪,认真改造,表现良好,还能够获得减刑的机会,尽快回归社会,用自己的劳动弥补自己的过错和给社会造成的损失。

 

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无期徒刑减刑有如下情形:

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胡某利辩护人:

                                  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程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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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程达群
  • 执业律所: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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