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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镜检查致人死亡,医院承担赔偿

一、  案情简介:

20046月份某老年患者因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入住某医院,经治疗病情好转。在患者即将出院前的728日,医生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盲目地为患者作了肠镜检查,检查后患者腹痛剧烈、腹胀、发热,出现腹膜炎症状,但是却没有引起医生的注意,直到730日才对病情危重的患者进行了腹部探查术,术中发现:患者直肠与乙状结肠交界处穿孔。术后85日患者因感染引发的肾衰竭转入了另一家医院就诊,最后患者因肠穿孔引发败血症而多脏器衰竭经抢救无效于87日死亡。

二、  纠纷处理经过:

患者死亡后,家属及时委托了我们代理该纠纷的处理的,我们经分析病史资料后认为医院存在以下过错:1.进行肠镜检查没有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2.肠镜检查操作违反诊疗常规,导致患者肠穿孔;3、肠镜检查后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延误了诊断和治疗,最终导致患者因肠穿孔感染引发多脏器衰竭而死亡。法庭证据交换中我们又指出了医院在出现问题以后为推卸责任而违规涂改了部分病史,因涂改明显,且不影响本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正常进行,我们在质证意见得到法庭和医学会认可的情况下,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本案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后开庭中我们有指出,医院应当就侵犯患者的知情权、构成医疗事故、违规涂改病史综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庭分析后判定被告按照百分之八十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三、  律师点评:

本案中医院的过错看似十分简单,作为一般人的思路就是:医院肠镜检查失败,导致了患者的肠穿孔,并因此死亡,医院就应此承担责任。这种想法是十分正常的,也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但是如果在诉讼中,患方把思路过多的放在这一个方面,而忽略了全面考虑,那以鉴定专家的思路而言,可能就很难得到支持了。本身就是医生的他们在患者不能明确指出医方的具体过错的时候,就会经常不加分析将其排除。就像本案例一样,由于肠镜检查过程,患者不可能清晰,而清楚该过程的医生也不会将其过错写下来,所以诉讼中我们根据病史将医院在肠镜检查前后的违规处理均进行了详尽的描述。在医学会认定肠穿孔为并发症的情况下,仍旧明确了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四、  律师建议;

处理医疗纠纷的案件,委托代理律师应当尽量把握法庭、鉴定专家和被告的心态,争取事先就能对事件有一个全面客观的了解,分清事情内在构成的本质、轻重,从而能尽最大可能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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