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想公司支付顺德某钢铁公司定金货款679万元
来源:刘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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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向顺德某钢铁公司(简称顺德公司)购买钢材,双方订立了8567500元的购销合同。合同订立后,联想公司支付了定金人民币856750元和部分货款,由于钢材市场价格下跌,低于合同价格,联想公司不愿意继续按合同约定提货付款,造成顺德公司损失严重。
在与联想公司多次谈判未果情况下,顺德公司只好委托刘勇律师起诉对方。刘勇律师接案认真分析后,快速敲定了诉讼方案。
经过庭审激烈交锋,2006年6月6日,佛山市中院对顺德公司与联想公司买卖合同案[(2006)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23号]判决如下:
1、顺德公司没收联想公司定金608292.50元,无须退还,另外248457.50元定金退回给联想公司;
2、联想公司应自行到顺德公司仓库提取钢材907.49吨,并于提货后10日内向达丰公司支付货款6760647.6元。
至此,刘勇律师帮助顺德公司实现了诉讼目的:在钢材市场价比合同价低的情况下,依法没收对方定金,强制对方履行钢材买卖合同,较好维护了顺德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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