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蒲林律师

郭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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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红艳起诉赵帅、李利分割65平米住房和20平米商业房一案

来源:郭蒲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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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高红艳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被告李利、赵帅分家析产一案一审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必要调查、结合开庭调查、质证,依据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经调解离婚,离婚时应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到第三人李利财产未予分割,现在以分家析产案由起诉于贵院,依法应该得到法庭支持。

二、经过庭审调查、质证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家庭财产包括婚后取得的拆迁过渡费、社会保障金、奖励费以及土地补偿金。被告李利代表三人领取了上述财产,依法应当向原告分析支付三分之一即拆迁社会保障金30000元、过渡费9900元、搬迁奖金5000元及土地补偿费8000元。在庭审调查过程中被告声称领取的这些钱用于婚礼花销、日常生活开销、经营网吧亏损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原告与被告赵帅是20085月份举行的婚礼,而被告赵帅称其母亲是20088月份给了其5万元,显然是不可能用于婚礼花销;赵芬利2009年领取的社会保障金6万元也不可能用于婚礼花销。另外被告出示的婚礼花销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不能证明结婚的花费,也证明不了结婚花费来源于原告诉求的费用。原告与被告赵帅20085月结婚,婚后几个月共同生活中原告有工作有收入,每月工资用于共同生活。原告与赵帅200811月就开始分居,赵帅2009年非法经营网吧亏损与原告无任何关系,其亏损不能冲抵应当属于原告的财产。因此依据《拆迁安置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两被告应当将上述原告诉求之款项返还给原告。

三、由被告李利与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货币)协议书”,并据此协议取得安置房195平米和商用房60平米。协议载明是按照原被告家庭户籍在册人员安置的每人65平米的安置房加20平米的商用房。其中65平米住宅、20平米商用房属于原告高红艳所有,应当交给原告来处理。鉴于原告安置该65平米房屋加20平米商用房,李利按照协议少获得每平米1700元的货币补偿,原告高红艳愿意将该笔费用支付给被告。原告在西安没有其他住宅,因此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有关房屋的诉讼请求。

庭审辩论中被告代理人辩称:原告只有被安置的资格,不能诉求分割安置房。本代理人认为被告代理人这一辩解不能成立。依照被告出示的开发商与村委会《拆迁协议》(复印件)第四条的规定,开发商按户籍在册人员,每人安置65平米住宅和20平米商用房,这就证明原告依据该协议已经取得安置资格。根据这一规定开发商与赵芬利签订的《拆迁安置(货币)协议书》载明,户籍在册人员赵芬利、赵帅、高红艳共安置195平米住宅、60平米商用房。这个协议是赵芬利、赵帅、高红艳三人的一个期房合同,根据该合同高红艳有65平米住宅和20平米商用房的期房。该协议证明原告高红艳离婚后依法应当分家析产取得自己的65平米住宅和20平米商用房。

综上,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拆迁社会保障金30000元、过渡费9900元、搬迁奖金5000元及土地补偿费8000元;判令被告返还原告65平米的安置房及20平米商业用房;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个人物品数码相机及个人衣物等;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人:郭蒲林

                                                                2010 12 30

该案最终以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社保金30000元,过渡费9900元,搬迁奖金5000元,

分割给原告住房65平米,商业用房20平米得意圆满结束,双方都未上诉,作为当

事人的原告对此结果十分满意,并向律师赠送了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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