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蒲林律师

郭蒲林

律师
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刑事案件,综合,婚姻家庭

劳动仲裁答辩书

来源:郭蒲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28
人浏览

西安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现就与被答辩人张祥坤劳动争议一案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诉称其先后在答辩人所属的两个单位工作,但对来幼儿园工作前的工作单位和时间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答辩人认为,即使被答辩人在来翠华幼儿园之前,在答辩人所属的其他单位工作过,但和翠华幼儿园的劳动合同并非同一合同,两个合同的内容、性质、行使的期限必有不同,在被答辩人没有提供全部证据并通过质证的情况下,答辩人先就被答辩人与翠华幼儿园的劳动合同的有关问题及申诉人诉称的在答辩人其他单位工作的部分问题答辩如下:

一、终止与被答辩人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被答辩人于19999月应聘到答辩人下属的翠华幼儿园从事门卫保安工作,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为不定期性质;200512月,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了合同。答辩人认为,不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享有随时予以终止的权利,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二、终止与被答辩人的合同是答辩人用人单位性质和用工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致

答辩人为从事教育的单位,近年来,全国各地频发校园暴力伤害事件,特别是以幼儿园儿童为对象的多起伤害案件,更是引起社会各界的强列反响和关注,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门卫和保安工作高度重视,多次要求教育机构必须聘用经过培训、持有上岗资质的人员从事学校的门卫和安全工作;另一方面,答辩人下属的翠华幼儿园,接收的教育对象均为六岁以下学龄前儿童,从教人员全为女性,根本不具备对暴力伤害和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能力,加强教育机构特别是幼儿园门卫和保安工作刻不容缓

鉴于合同履行客观情况发生的重大变化,及被答辩人身体和年龄都不能适应岗位要求的现实,双方随即终止了合同。 

三、被答辩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与法相悖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2、劳动者提出要求;3、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而被答辩人是19999月到答辩人处下属的翠华幼儿园工作,至200512月终止合同时,在答辨人处工作不足7年,被答辨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本没有成就。

即使被答辩人在答辩人所属的其他单位工作属实!但因两个合同履行之间存在间断,无论是合并、还是单独分别来看都不符合连续的法定条件,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都没有成就。

四、被答辩人自行放弃补偿

1、被答辩人无权要求在幼儿园工作之前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本案中即使被答辩人曾在答辨人的其他单位工作属实!被答辩人也应在双方终止合同后的六十天内提起仲裁!而被答辩人怠于行使权利,在合同终止至少已达8年之久后才提起申诉,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已丧失了要求在幼儿园工作之前答辩人其他单位与其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

2、被答辩人自行放弃幼儿合同终止后的经济补偿

200512月,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所属的幼儿园解除合同后,就经济补偿问题,答辩人同意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被答辩人按7个月(平均工资为每月381元)予以补偿,而被答辩人对此却予以拒绝。被答辩人自行放弃接受补偿,应视为其处分权利的意思表示,答辩人对此没有任何责任,因此也不存在补偿的问题。

五、被答辩人不属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障的对象

被答辩人属外省来西安打工的农民工,按照现行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此类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具体办理,而我省及西安市对家居农村外来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能否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事项尚无明确、具体的制度性和操作性规定,被答辩人要求为其办理社会保障的申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而且在事实上,被答辩人的要求也根本无法办理!

另一方面,按照西安市的有关规定,被答辩人张祥坤也完全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在答辩人为其发放的待遇中本身也含有其以个人身份办理养老保险金的补贴部分;被答辩人在翠华幼儿园工作期间,幼儿园为其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对作为农民工的被答辩人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也做了最大的努力。

六、被答辩人已丧失了提起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被答辩人声称其曾因工作原因受伤,但没有提供受伤时间及具体原因的相应事实证据,但可以肯定的是,即使其受伤属实,其受伤时间也是在999月来翠华幼儿园工作之前,因此,被答辩人即使确有在答辩人下属的其他单位工作的事实,且其受伤也是因工作原因所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认定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起的规定,被答辩人也因超过法定的权利行使期间,丧失了提起工伤认定并进而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七、被答辩人的生活保障、应由其通过相关部门解决

市场济济条件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依法享有相互选择的权利,被答辩人生活是否困难、能否获得社会救济,无论是在合同履行期间或是在合同终止后,都应由其向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政府相关部门予以申请求得解决。答辩人对此没有承担的法律义务。

综上,答辩人认为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申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作为用人单位也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答辩人
       2006417



以上内容由郭蒲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郭蒲林律师咨询。
郭蒲林律师
郭蒲林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30984 万人好评:6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27号E阳国际五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郭蒲林
  • 执业律所:陕西标典律师事务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89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 地  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27号E阳国际五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