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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停车被盗 保管不善担责

作者:王韬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06 浏览量:21

2000年8月20日晚上11时,孙某入住xx宾馆,将自驾摩托车停放在宾馆停车场,并叮嘱保安留意该车,因该车未装防盗锁。第二天,孙某起来发现摩托车失窃,于是报案。但两月有余,派出所仍未破案。孙某与宾馆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宾馆以无偿保管为由拒赔,法院以保管关系成立,判决宾馆赔偿孙某车辆损失5700元。宾馆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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