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王某某与李某某为同村居民,一天下午,王某某与李某某在本村一同玩耍时,王某某手中的鞭炮爆炸,造成王某某的眼部受伤。当日,王某某被送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后出院。王某某的父亲与李某某及李某某的父亲就王某某受伤一事经协商后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形成了书面协议,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关于王某某与李某某在一起玩耍时,因王某某不慎鞭炮炸伤眼一事,王某某要求李某某赔偿医药费,李某某认为与自己无责任,后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王某某被炸伤后住院治疗,已花费医疗费28000元,在治疗中李某某已支付8000元,李某某再支付2000元,该款支付后,李某某不承担任何责任”三被告按照约定已向原告支付1万元。王某某在北京民众眼科医院住院治疗。后原告因眼部受伤治疗又产生医疗费。

       案情分析: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与对方已达成了书面协议书,该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李某某认为与自己无责任、李某某支付王某某1万元后不承担任何责任等内容,该协议书是在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达成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书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现李某某方已向王某某方支付1万元,已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故,該协议如果王某某方认为违背自愿原告可以想法院提起撤销协议诉讼。王某某在没有撤销协议的条件下,提出要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判决结果:笔者认为,该协议书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某方也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王某某在该赔偿协议书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又以同一事实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其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发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