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李某驾驶农用三轮车,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孙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追尾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沿道路西向东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告孙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追尾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因此次事故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诉讼。

      案情分析: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孙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应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李某及孙某应负责任的划分客观真实,认定适当,法院已发受理后,应当采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判决结果:笔者认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李某及孙某应负责任的划分客观真实,认定适当,法院应当予以采信。李某现要求孙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孙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应按比例承担责任。

     相关发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