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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劳动工伤律师】韩某九级工伤,韩律师代理起诉获11万工伤赔偿

作者:韩佩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31 浏览量:0

【苏州劳动工伤律师】韩某九级工伤,韩律师代理起诉获11万工伤赔偿

案情介绍:

        2009年5月12日,申请人韩某与被申请人苏州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4月29日,韩某在工作中所发生的砸压事故中受伤害,经诊断为右手中指压砸伤。2010年12月7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韩某为工伤。后经鉴定,认定韩某伤残等级九级。韩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多次与苏州某公司就工伤事宜协商未果,韩某委托韩律师代理此案提起劳动仲裁,韩某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又委托韩律师代理提起劳动争议起诉。

韩佩霞律师意见: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都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案中,韩某与苏州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韩某就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韩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给付一次性赔偿是合法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苏州某公司应支付给韩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65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9318.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320元,停工留薪3个月工资5997.6元,共计135292.5元。

法院审理结果:

        经仲裁,苏州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韩某11万元,若到期未履行付款义务则另外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律师声明:
        为保守当事人秘密,本律师在发布该案例时隐去了当事人真实信息,如当事人或其亲属看到该文仍然认为泄露其隐私的,敬请见谅,并及时与本律师联系,本律师会尽快予以更正!

韩佩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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