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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

房屋买卖一波三折 拒买违约后果严重

来源:陈建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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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一波三折 拒买违约后果严重

作者:陈建平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卖方刘某等一家人(张某),买方赵某(谷某)

案件承办人: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 陈建平

事情起因 一见倾心

2017年12月,刘某一家欲改善居住条件,将现住房在中介挂牌出售,因房屋位于老城区中心,有非常好的学位,赵某看到出售信息后极为心动,房子也没来得及看,当即下了定金,随后买卖双方在中介处签订了合同。根据合同,房屋总价385万元,签订合同时赵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首期款270万元(含定金),分期支付,第一期25万,在2018年3月1日前支付;其余分季度支付。剩余115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双方约定,任何一方逾期履行超过15日,另一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守约方选择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成交价10%的违约金。双方约定,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事情起了变化 卖方提议解约

合同签订后,刘某感觉签约匆忙,付款拖延时间太长,刚好另有中介带客看房,客人看后很是满意,愿意以更好的付款条件购买。刘某因此心思起了变化,找到赵某协商,表示愿意以双倍返还定金外加赔偿中介费的代价解约,奈何赵某坚决不同意,非要买到手不可。刘某无奈,只好作罢。并叮嘱赵某记得按时支付房款。此时已是2018年1月中旬。

 

情势突然反转 买方提议解约

2018年2月1日,各大银行纷纷提高房贷利率,炒房成本大增。当天,赵某突然向刘某表示,同意刘某之前提出的解约提议。刘某这时不干了,之前我要求解约你不干,现在倒好,你要解约,哪里那么容易?双方再议,再协商,来来回回,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协议解约书》,约定有条件解除合同:2018年3月1日前,买方可自行寻找新买家,成功后可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如未找到新买家,自2018年3月1日起,双方应继续完全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然而,此时因贷款利率大幅上升,又届年关,看房客人好像瞬间消失,20多天过去,仅3个客户上门看房,且仅有一个有意见成交又因为发现房屋存在渗水问题而放弃,刘某因此在2018年2月26日将客人看房的详细情况和未成交原因通过微信一五一十告知赵某,最后表示未能寻找到新买家,要求赵某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并要求赵某在2018年3月1日前支付到期房款25万元。

 

买方再提解约:没钱了,不买!

赵某听到刘某要恢复合同履行,很是意外,感觉这房子地段极好,是优质学位房,竟然会没有买?赵某大为不解,同时也通过微信表示年前准备买房的资金已另做安排,意思是手上没钱了,希望解约。刘某一再催促及协商无果,为此于2018年3月28日通知谷某解除合同,并提出要求赵某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385000元。赵某非常紧张,想方设法和刘某协商,双方协商达成初步意向:按照刘某最初提出解约时的条件,但承担解约责任的人是赵某。具体双方再进一步协商确定。两人不禁都感叹:世事难料啊!

 

协商最终无果 双方对簿公堂

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刘某回家告诉家人,认知家人死活却不同意,胳膊扭不过大腿,谁让房子是共有的呢!刘某只好再找刘某商量,赵某也不干了,双方最终无法达成协议。刘某无奈,只好委托律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谷某根据约定按合同价的10%支付违约金38.5万元,并承担律师费及本案仲裁费。

赵某一看刘某真要对簿公堂,坏了,急忙把中介搬出来,连蒙带吓,要求刘某和解。但刘某这时已是吃了秤砣铁了心,要和赵某干到底,根本不理睬中介,赵某只得找律师应诉,但此时却大势已去。

赵某代理律师答辩称本案是刘某违约,刘某在签订买卖合同后暗渡陈仓,企图将房屋卖给出价更高的他人,为了达到一房二卖目的,才和赵某签订有条件解约的协议,并称刘某隐瞒房屋漏水的事实,违反合同约定,为此提出反诉,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38.5万元,承担中介费、律师费、仲裁费。

裁决

本案经仲裁审理,仲裁委认定双方附条件解约的协议有效,刘某按照协议约定要求恢复履行合同,赵某拒绝并要求解约后,刘某以赵某违约解除合同正当有理,裁定赵某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刘某违约金38.5万元(包含已交定金10万元)并承担仲裁费和律师费。裁决为终局裁决,作出后即生效。

 

律师点评:

房屋买卖合同中,二手房买卖极容易产生纠纷。即使是经中介居间成交,双方当事人可能出于家人买卖意愿、房价升降、付款条件、限购政策等原因,产生纠纷。尤其是在房价长期处在上升期且调控力度大、政策变化快的一线城市。在二手房众多的争议中,相当普遍的原因是由于房价上升或上升过快导致。这也是炒房客乐此不疲的原因。本案中赵某购买房屋也是为了投资,并非自住,所以非常看中地段和学位,房子也不看即下定成交。但一个利率政策调整,却让其成本大增。根据当事人刘某估计,利率调整导致赵某购房成本高出约10%,这应该也是赵某不想购买的原因。

然而,赵某违约的事实是明显的,证据也是充分的,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尤其是智能手机普及的现在,中介为了沟通方便,一般都会建一个微信群,把各方拉入群中,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极强,由于中介方的存在,对交流事实起到了见证作用,买卖双方当事人对聊天记录基本无可抵赖。

本案赵某在违约事实明显的情况下,应对和风险管理做得不够,在形势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且对方明显表现出协商、和解意愿时,没有积极与对方沟通,寻求和解之道,或者委托律师与对方协商,争取尽量降低损失,反而只在被诉后委托律师胡乱应对,编造答辩理由和不实之词,不能说不是一大遗憾。实在可以说是风险管理不当和应对失策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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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建平
  • 执业律所: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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