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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取保候审的案例

来源:何焕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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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心情特别好,代理的一起介绍卖淫罪案件成功申请了取保候审,而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区批准了笔者的申请。

再细想6月份也成功向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局办理的涉嫌抢劫罪的取保候审手续和过程,总结认为:

      要想成功申请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手续,及时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是关键,其次,提供的法律帮助知识充足及涉案嫌疑人能够明白何领悟也很重要。

笔者代理的嫌疑介绍卖淫罪的 当事人被刑事拘留时,其家属便知道了,第二天就委托笔者提供法律帮助。笔者当天便向经办单位申请会见(2013年1月1日开始,律师不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 就能会见当事人),办案单位第5天才安排笔者会见涉嫌介绍卖淫罪的当事人。笔者会见前,充分理解和掌握了介绍卖淫罪的全部法律知识并打印在A4纸上。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立案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处罚: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笔者多次提醒并强调犯罪的立案标准及处罚规定

当事人能够领悟到其中的知识点,往往能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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