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焕明律师

何焕明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合同纠纷,损害赔偿,房产纠纷,公司企业,医疗纠纷

185-8850-2266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3:30)
留言咨询

企业擅自解除怀孕女员工劳动合同,承担巨额赔偿

来源:何焕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1
人浏览

案情:

    阳女入职广州市制衣有限公司担任打版,一年后,阳某在公司所在镇计划生育检查中,被发现已怀孕1个月。计生部门发通知给企业,告知阳某未婚先怀孕属计划外怀孕,如未能在一个月内办妥相关手续将按违反计划生育处罚,同时也对公司进行处罚,阳某随后与男朋友办理了结婚证。但企业仍以违反计划生育为由辞退了阳某。阳某不服向番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番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南村仲裁庭仅支持阳某请求加班费300多元。阳某不服,委托笔者代理起诉。

(劳动争议)民事起诉状

原告:阳某,女,身份证:44092119

住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

委托代理人:何焕明,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22292261

被告:广州市制衣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江南村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行为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至少持续到哺乳期结束即至2010105日;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0812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税后月平均工资1740.85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831日至20081231日止未计的加班费3000元;

4、判令被告退还扣款6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8125日入职被告处工作,经被告试用后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61日至2009531日止,工作岗位是办公室人员。被告由于自身人事变动,新任部门主管200811月陆续裁员。被告于20081130日得知原告已怀孕,第二天即20081131日一早通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与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应属无效行为。于是依法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直到2009121日才收到仲裁裁决书,穗番劳仲案字〔2009〕第16XX号裁决:被申请人(即被告)广州市制衣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与申诉人阳某继续履行20086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该仲裁既已裁决被申请人提前解除劳动无效,却不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是错误的。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贵法院起诉。

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

首先,被告违反了《劳动法》第29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此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经过法定程序才可解除合同。而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没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明显违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对单位这种程序违法行为均判决单位行为无效,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解除合同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9 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向贵法院起诉。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阳某

注:该案最终由法院调解结案,被告制衣公司赔偿原告18000元。

以上内容由何焕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何焕明律师咨询。
何焕明律师
何焕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395 万人好评:3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85-8850-2266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何焕明
  • 执业律所: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99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85-8850-2266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