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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豪车被撞 xx集团被判连带赔偿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60万

来源:李英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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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化名“郭美美”的郭xx驾驶玛莎拉蒂与xx集团的奥迪轿车相撞,经认定xx司机吴先生负全责。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郭美美将xx集团有限公司、司机吴先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赔偿郭美美车辆维修费2000元;xx集团有限公司、吴先生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车辆维修费39万元、车辆贬值费21.3万元,共计60.3万元,同时驳回郭美美其他诉讼请求。 

201152820时许,郭美美驾驶自有玛莎拉蒂牌汽车,与吴先生驾驶的奥迪轿车相撞,事故造成郭美美车辆损坏。经交通队认定,吴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郭美美无责任。吴先生系xx集团司机,奥迪车车主系中粮集团,事发当日吴先生正在执行职务。xx集团在人保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有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郭美美的车辆于201142日购买,购车款240万元。郭美美此次交通事故后维修车辆支付了修理费415570元。郭美美要求判令被告赔偿上述修理费、车辆贬值损失21.3万元,鉴定费26005元,律师费4万元,共计69.4万余元。审理中,被告方对车辆维修项目的合理性、贬值损失是否客观存在均提出异议。

法院依法委托评估鉴定机构分别对车辆贬值损失、车辆维修项目合理性进行了评估鉴定,评估结论为车辆贬值损失21.3万元,鉴定结论指出维修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可以通过维修修复、部分项目无需开展。

法院认为,吴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其驾车时正在执行职务,故其所在单位xx集团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郭美美现要求xx集团和吴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吴先生不持异议,法院予以支持。人保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其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车辆维修费,经鉴定有部分维修项目为不合理维修项目,故应对维修费数额进行核减。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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