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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水管渗水造成损失 物业公司未尽维修职责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李英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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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水管渗水给业主造成损失 物业公司未尽维修职责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认为家中雨水管漏水造成财产损失,张女士将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物业公司赔偿张女士财产损失1.7万余元,并对雨水管进行维修至不再渗水止的判决。

  张女士居住在丰台某小区。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2011625日晚,张女士房屋的雨水管往外渗水,物业公司曾进行了维修,但雨水管仍渗水。201171日早7时许,雨水管向外漏水,将地面、家具、墙面等浸泡。

  后张女士起诉到一审法院称,雨水管漏水给自己造成了严重损失。自己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但一直没有结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更换卫生间雨水管道;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审理中,一审法院根据张女士申请委托评估公司作出评估结论:财产损失价值的评估值为:1.7356万元。张女士对评估结论无异议。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做过简单的维修。雨水管被张女士装修包起来了,后来拆开才看到因为长年的潮湿把雨水管腐蚀了,造成漏水。漏水损失与公司无关,应从上交给建委的维修基金扣除。张女士说的恢复原状,公司不同意,只同意赔偿1000元。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以房屋设计不合理,应由开发商予以赔偿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理应对张女士所有的房屋所在小区的公共设施履行维护、维修义务,现张女士所有的房屋内公共雨水管漏水,系物业公司未尽其维护、维修义务所致,故因公共雨水管漏水给张女士造成的财产损失,物业公司应予赔偿。物业公司提出房屋设计不合理,公共设施老化,应由开发商赔偿一节,依据不足,不予采信。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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