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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金条快递途中莫名蒸发 保险公司被判全额赔偿

来源:李英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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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条快递途中莫名蒸发 保险公司被判全额赔偿

  

  人民法院报讯 上海一家文化公司将价值21万余元的金条向保险公司投保后交由快递公司从上海发往河北。然而当河北的客户收件时却发现,包裹的包装完好无损,里面的金条却不翼而飞。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文化公司已经将金条交付快递,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赔偿保险金21万余元。

  去年1123日,河北的一位客户向这家文化公司订购了一套人民币微缩金条和第五套人民币纸币,销售价格分别为21万余元和6880元。收到订单后,文化公司的工作人员便通知快递公司负责将这批货物运送到河北。

  11月25,文化公司员工将金条等货物连同发票、装箱清单等装入包裹并封箱称重后交付给了快递员签收。与此同时,文化公司还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开具了保单。

  第二天,快递公司就将包裹送到了河北。然而,当客户打开包裹准备收件时,发现里面的金条已经不知去向,客户当场拒收货物。文化公司在接到客户反映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于当初为货物投保过运输险,文化公司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以无法证明货物是在途中被盗为由拒绝赔付。

  在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后,文化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1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由于客户在收到货物时,其外包装是完好无损的,因此在文化公司没有举证说明货物是在运输途中遗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文化公司认为,事发当天快递公司出具托运单据并取走货物的事实,已经可以证实金条已经交付完毕。同时,文化公司还拿出了一段企业内部的监控录像证明当时金条确实被放进包裹里了。

  法院审理认为,文化公司与快递公司未对运件的包装作特别约定,涉案的货箱仅是一般的封箱包装,仅凭肉眼作出的判断便认定货箱的外包装是完好无损的,缺乏证明力,更无法以此推导出货箱在运输途中未曾被打开过这一事实。保险公司认为货箱在运输途中未发生灭失的观点,难以支持。同时,快递公司没有提出更为有力的证据证明原告在托运中存有过错,在交接涉案运件时,虽未按约当场检验托运单,但其将托运单寄件人联交存原告并提取货物的行为应视为签收。因此,法院确认文化公司已经按约履行了交付义务。

  法院认为,文化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只要证明其交付的货箱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短少,其举证义务即告完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对其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汤峥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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