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按偈购房个人首付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离婚时女方获得补偿
来源:李英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1
人浏览
男方婚前按偈购房个人首付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女方获得补偿
李英俊律师
案例: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于2008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其中男方李某在结婚前的2006年5月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支付了首付款。婚后不久夫妻双方就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最终两人均同意离婚,但对房屋的归属产生了争议。
法律规定: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分析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房属于李某所有,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及财产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该房从2008年11月至2011年10月,夫妻双方共同还款约8万元,讼争房屋2011年10月的价格是2008年11月的1.5倍。根据上述情况计算出共同还贷及婚后财产增值合计为12万元,被告应当补偿原告6万元。
法律咨询热线:13980790988(成都婚姻继承法专业律师李英俊)
(非四川地区案件请咨询本省律师)
法律咨询QQ:610122990 电话:(028)65850088
E-mail:lawyerliyingjun@vip.qq.com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因常在外办案,如需到所上面谈请先打13980790988预约)
成都市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四川省高级法院斜对面)邮编:610036
以上内容由李英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英俊律师咨询。
李英俊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888 万人好评:0
中国成都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