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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轻伤,法院判决被告有期徒刑8个月

来源:崔美虹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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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轻伤,法院判决被告有期徒刑8个月

案件介绍:2013年5月的一天,姜某在自家地里整地,其本村村民卢某来到蒋某的地里,称水泥桩子埋到其地里,随后和姜某发生争执,二人动手,姜某拿三角带将卢某打伤。卢某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公安机关将姜某拘留。经法院审理判决姜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8个月,并赔偿卢某的损失13000元。

辩护意见:

一、        本案中被害人存在过错。

     根据案件记载,2013年5月9日,被告人在自己的地里,是被害人来到被告人处,质问埋水泥桩子,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是被害人先动手打的被告人。被害人与被告人是亲属关系,被告人的辈分高于被害人,被害人应当理智的对待问题,不应先动手打被告人。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

二、        被告人的身体也收到被害人的伤害。

被告人年近60岁,被害人将其摔倒后,也对被告人进行了殴打,被告人的身体有伤。被告人当天到献县人民医院就诊,医院的病历记载,被告人的头颈胸双上肢外伤。通过案卷证据及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照片记载,被告人身体有伤,被害人也动手打了被告人,二人是互殴行为。由于被告人被羁押,未能做法医鉴定。但是被告人的伤情确定是存在的。

鉴于被害人对事情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侦查阶段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以及被告人体弱多病,颈椎病、腰间盘突出症。被告人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望法院能够结合本案发生的因果关系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判处从轻处罚。

法院采纳了本人的辩护意见,判决姜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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