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权平律师

朱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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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制拆除违建,法院确认违法

来源:朱权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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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制拆除违建,法院确认违法

(朱权平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原告为改善村民生活质量,经村民代表一致同意,在村东头建了一个活动室,丰富村民的文化娱乐生活。建成后,多数村民提议,本村属于山区,离县城较远,车辆不通,交通不便,便将活动室兼做饭店,方便村民婚丧嫁娶使用,并由原告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因政府机关长期不批宅基地,原告所建房屋没有政府审批手续。2016年初,政府对违法建筑发出通告,通知对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原告的违法建筑,对原告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听证告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原告没有理睬。同时,该区政府机关下达了《行政强制决定书》,几天后被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

律师分析

首先,原告所建房屋没有审批手续,没有房产证土地证,定性为违法建筑肯定没有问题。即使具有解决农民生活问题的功能,不影响其违法性。

其次,同一违法建筑,土地部门和政府机关都下达了关于拆除的法律文书。对于土地部门下达的处罚决定,土地部门具有相应处罚权。但没有强制执行权。该处罚决定也明确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关于政府下达的行政裁决,政府没有法定处罚权,更没有自行强制执行权。

第四,政府机关的行政强制决定书应该以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依据,并应该通告原告。而本案仅有行政强制决定书。

第五,政府机关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自行拆除违法。

第七,土地部门和政府机关是两个不同的法人机构,土地部门的决定不代表政府机关的决定。

第八,同一事实,不能重复处罚。

结合以上原因,律师认为政府机关程序违法,为此,以政府机关为被告,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观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之规定:“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权并自行组织对原告房屋实施强拆,其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因此,应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四)项、第74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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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权平
  • 执业律所: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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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303*********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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