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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河道采砂合同纠纷案

作者: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4 浏览量:0

【海南律师】王某河道采砂合同纠纷案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0 1 0 5民初XXXX

原告(反诉被告):陈XX

被告(反诉原告):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隋鹤,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陈XX与被告(反诉原告)王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XX委托代理人、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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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一、王XX与陈XX双方签订的《河道采砂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王XX与陈XX双方签订的合同是自愿达成,系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依法成立。陈XX认为双方合同违约相应法律应属无效,但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意为原告将其承包的沙场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予以转让被告,交由被告对沙场进行经营,不涉及变更采矿权主体问题,而且,王XX办理了相应的许可证,故,双方合同应属有效。

    二、双方合同解除问题。陈XX请求解除合同,王XX同意,本院予以照准。故,陈XX与王XX双方于2 01XXXXX日签订了《河道采砂承包合同》解除。

    三、王XX是否应退还履约保证金问题。本案中,该履约保证金性质上应属担保法中为保证合同履行而约定的保证金。双方合同中约定次年承包费应于前一年1 21 0日前支付,但陈XX未于2 0 1 X1XXX日前支付2 0XX年的承包金,也末提交其不予支付的证据,应属违约,故其请求王XX返还履约保证金理由不成立。

    四、王XX请求陈XX支付2 0XXXXXX日至2 0XXXXX日期间承包费XXXX0元及利息的理由是否成立。本案中,双方承包期限截至2 0 XXXX9日,而王XX持有的采砂许可证截至2 0XXXXX日,在该期间内,陈XX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未向王XX支付2 01 XXXXX日至2 01 XXXXX日期间的承包费,属于违约,王XX请求陈XX支付2 0 1 XXX1 1日至2 01XXXX日期间承包费XXXXXX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王XX主张年利率6. 15%计算,该利率高于现行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本院调整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故,陈XX应支付的利息以XXXXX元为本金,自2 01XXX1 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陈XX与被告(反诉原告)王XX20XX1 21 0日签订了《河道采砂承包合同》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陈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王XX支付承包费XXXXX元及利息

(利息以XXXXX元为本金,自2 0XX1 21 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朝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陈XX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XX元,反诉受理费XXXX元,保全申请费XXX元,均由原告(反诉被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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