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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作者: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06 浏览量:0

【海南公司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叶XX与被告叶XX、叶XX、万宁XXXX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及第三XX、钟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叶XXXXXX公司股东之一,持有该公司XX%的股权。20XXXXX日,原告叶XX与被告叶XX、叶XXXXXX公司、第三人叶XX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叶XX将持有的XXXX公司XX%的股权转让给被告叶XX、叶XX,两被告各受让XX%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XXXX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叶XX依照合同约定,不再享有股东管理权益,但是被告却在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后,以原告不享有股东资格为由,拒不再继续支付,拖欠原告股权转让款数千万元。李武平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其律师团队,通过仔细研究相关案件材料、多次向国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取证,制定诉讼方案、提交相关重要证据,最后,法院判决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股权转让款,案件胜诉。

【判决结果】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海南一中民二字第XX

原告叶XX,男    

委托代理人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XX    

    被告万宁XXXX旅业有限公司

被告叶XX    

第三XX

    第三人钟XX

    原告叶XX与被告叶XX、叶XX、万宁XXXX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及第三XX、钟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20XX6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于20XXXX日在本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由于本案的审理与钟XX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钟XX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XXX24日在本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叶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告叶XXXXXX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第三人钟XX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XX、第三人叶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来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XX诉称:XXXX公司成立于XXXXXX日注册资本XXXX万元,法定代表人是叶XX。原告叶XXXXXX公司股东之一,持有该公司XX%的股权。20XXXXX日,原告叶XX与被告叶XX、叶XXXXXX公司、第三人叶XX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叶XX将持有的XXXX公司XX%的股权转让给被告叶XX、叶XX,两被告各受让XX%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XXXX万元,与此相关的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合同还约定了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股权的交付方式:约定被告任何一人向原告叶XX支付转让价款均视为两人的共同付款,两人原告叶XX的股权转让价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叶XX、叶XX逾期不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最高标准支付利息等内容。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叶XX依照合同约定,不再享有股东管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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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意思表示,双方应该按照《股权转让合同》与《确认书》的约定,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与《确认书》所确定的义务。庭审中,原告叶XX与被告叶XX均认可《确认书》签订之后,截止至20145XX日,被告叶XX尚欠股权转让款本金XXXXXXXX元及利息XXXXXX元未支付给原告叶XX。故原告叶XX请求被告叶XX、叶XX支付股权转让款本金XXXXXXXX元及利息XXXXXX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另外,关于叶XX请求XX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问题。XXXX公司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对人,原告叶XX请求由XX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叶XX关于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叶XX以原告XX不享有XXXX公司的股权为由进行抗辩,理由不成

立。案经本院审判委员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霉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四条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XX、叶XX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XX支付尚欠的股权转让款XXXXXXXX元及利息XXXXXX元:

    二、被告叶XX、叶XX在全部付清上述款项后,原告叶XX将其持有的万宁XXXX旅业有限公司XX%股权分别变更登记XX%至被告叶XX名下、登记XX%至被告叶XX名下,被告万宁XXXX旅业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叶XX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驳回原告叶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XX元,由被告叶XX、叶XX共同负担。原告叶XX已预付XXXXXX元,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叶XX、叶XX直接支付给原告叶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秋芸

代理审判员:符强

代理审判员:王思霞                                                         

 

书记员陈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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