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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作者: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1 浏览量:0

【海南专利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6)0 1民初XXX

    原告:阮XX

    被告:海南XX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阮XX诉被告海南X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食品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6X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1 6XXX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阮XX的委托代理人,被告XX食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武平、黄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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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XX食品公司与阮XX虽然签订了两份《发明专利和相关产品配方、生产技术、流程转让合同》,分别约定阮XX将自己名下的两项专利权转让给XX食品公司,但由于该两份合同同日产生且其内容基本相同,XX食品公司在履行上述两份合同时合并向阮XX支付相关款项,阮XX亦没有异议,可见双方是认可该两份合同合并履行的。因此,对于因履行该两份合同产生的纠纷,阮XX合并提出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

    合同签订后,XX食品公司已依约向阮XX支付了专利权转让款XX万元。至于阮XX所主张的剩余款项XX万元的性质,根据双方的约定:阮XX2 0XXXX月前将该专利的合格样品和双方约定的时间来XX食品公司工厂,用专利配方、工艺、流程指导XX食品公司生产出合格产品后的X天内,XX食品公司一次性支付合计XX万元给阮XX。可见阮XX所主张的款项实为技术指导费,而该款项支付的条件是阮XXXX食品公司提供了合格产品样本并用专利配方、工艺、流程指导XX食品公司生产出合格产品。然而,XX食品公司并未将涉案专利技术投入生产,阮XX也未提供过技术指导服务,双方约定的技术指导费的支付条件未成就,现阮XX主张XX食品公司支付技术指导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于涉案专利技术是否应当投入生产以及相关法律后果没有作出约定,XX食品公司取得涉案专利权后,如何使用是XX食品公司对自己享有权利的处分,其未将取得的专利技术投入生产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故阮XX主张XX食品公司支付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阮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XXXX元,由原告阮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廖端明

 

审  判  员陈立夫

 

审  判  员袁  蓉

 

-O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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