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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关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作者: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12 浏览量:0

【海南房地产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关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5)儋民初字第XXX号

原告关XX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XX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关XX诉被告海南XX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子2 01 532 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关XX的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XX诉称,2 01 121 4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XXX第X幢X单元X号房,建筑面积共XXXX平方米,总房价款为XXXX元,被告应在2 01 11 23 0日前,将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逾期交房的,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一次性向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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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逾期交房1天,则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为XXXXX元×XXX天×0.0003=XXXXXX元。根据《申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XX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的“XXXXXX’’第X幢X单元XXX号房房交付原告关XX使用。

    二、被告海南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关XX违约金XXX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XX元,由原告负担9XX元,被告负担X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徐要文

人民陪审员陈荣光

人民陪审员林永健

书  记  员 王奇锦

李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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