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章武律师

刘章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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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开刑初字第412号

来源:刘章武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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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开刑初字第412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 **,男,1 96 3年8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沅江市泗湖山镇 **村十
村民组32 9号;2 008年3月1 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开福
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同年6月8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 O 08年7月3日被抓获并刑
事拘留,8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被告人彭 **,男,1 97 6年1 0月1 4日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市,
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 **村七组;
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 0 08年7月3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8月
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章武,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08】371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李 **、彭 **犯贩卖毒品罪,于2 008年1 O月1 7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李 **,彭 **及辩护人刘章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
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 **贩卖毒品 *** 3次,被告人彭
 **贩卖毒品 *** 2次。具体事实如下:  ‘
    2 0 08年6月2 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彭 **在长沙市开福
区湘江大道“ **\"宾馆4 09房,以每包7 O元价格贩卖给被告人
李 **5小包毒品 *** 。
    2 O 08年6月3 O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彭 **在长沙市开福
区湘江大道“ **”宾馆409房,以每包70元价格贩卖给李 **
1 0包毒品 *** 。
    2 0 08年6月2 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 **在长沙市开福
区西长街“ **’’旅社223房间以每包8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
员张*1包毒品 *** 。
    2 O 08年6月3 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 **在长沙市开福
区西长街“ **”旅社2 2 3房间以每包8 O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
员张*1包毒品 *** 。
    2 0 08年7月1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李 **在长沙市开福区
西长街‘‘ **’’旅社223房间以每包8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
张*1包毒品 *** 。
    2 O 08年7月3日,公安干警根据群众举报,在长沙市开福区
西长街“ **’’旅社22 3房抓获被告人李 **,根据李 **的交
待,在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大道“ **’’宾馆409房抓获被告人彭
 **。
    上述事实,被告入李 **、彭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
议,且有证人张*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李 **、彭 **的
供述和辩解,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
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 **、彭 **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
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追
究2被告人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2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罪
名成立。2被告人被抓获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
中均表示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 **向公安机
关交待了被告人彭 **的犯罪行为及租住地,系有立功表现,可
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入李 **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
刑满释放后再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 **
3次贩卖毒品 *** 给他人吸食,属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辩护人刘章武提出被告人彭 **系
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查,符
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明国法,惩
罚犯罪,依法维护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保护他人的身体健康。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
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 **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翔徒刑三年(刑期从判
决书执行之日起讨‘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
刑期一日,即从2 O 08年7月3日起至2 O n年7月2日止),并处
罚金一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
国库)。
    被告人彭 **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
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
期一日,即从2 O 08年7月3日起至2 O 08年l 2月2日止),并处
罚金五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
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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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章武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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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30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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