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军律师

朱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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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塔 吊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来源:朱建军律师
发布时间:200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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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6年10月22日,原告和被告公司的项目部签定一份《塔吊租赁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塔吊租金140元/天,每30日乙方必须付清甲方租金,租用时间不少于150天,进场退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如单方违约按租金总额的20%违约金。如塔吊出现故障,由被告修理并支付所需费用,如塔吊有损坏按合同定价赔偿(合同定价95000元)。合同从2006年11月4日起至2007年6月1日年初,使用塔吊时间为210天,合计费用29400元,扣除已收租金5500元,时至起诉之日被告还欠原告23900元。原告找被告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被告找各种理由推脱,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塔吊给付租金并按照租金总额的20%给付违约金。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马厂镇“锦绣家园”小区5#、2#楼由范某、张某、丁某等人挂靠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施工承建,范某等人在承建5#、2#楼期间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对某建筑工程公司有约束力,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应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遂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塔吊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给付原告租金42140元和违约金8428元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被告是否应对马厂镇“锦绣家园”小区5#、2#楼项目部的行为承担责任,二是,20%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要搞清楚项目部是一个什么样的单位,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有权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项目部是承包人为了履行某一具体的建设工程承担合同,便于对施工进度、质量进行直接管理而组建的临时性的管理班子,项目经理是全权代理人,是承包人的内部机构。因此,作为承包人应对项目部的行为承担责任。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金钱。依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现在双方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照租金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是符合法律规定,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此提醒广大读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方的资格,并将违约责任约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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