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华丽律师

姜华丽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威海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综合,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来源:姜华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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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5321日威海市环翠区孙某独自持\"BD\"证驾驶昌河微型面包车到陕西临汾联系煤炭,行驶至陕西境内国道108线851KM100M处与吕某持B证驾驶的大型货车相撞,致孙某当场死亡,面包车损坏。2005412日当地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队调解无果,孙某的四位近亲属以吕某、彭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47万余元。

经诉前调查,驾驶员吕某所驾车辆登记车主为某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与吕某的雇主彭某签订了机动车消费贷款购车合同,合同约定:彭某付清贷款前,车辆所有权归运输公司,挂靠经营,彭某每月缴纳管理费若干;事故发生前,彭某已付清全部车辆贷款,尚未进行车辆过户。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有一份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443日至200542日。其他情况:孙某死亡时30岁,系城镇居民,生前有被扶养人两人,分别是其母亲68岁,城镇居民,其儿子6岁,农村户口,自2001年底随孙某之配偶居住在莒县县城,但始终未迁移户口。

 

判决结果:判令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37665.4元,其他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义务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代被保险人赔偿原告的损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保险金。(3)保险公司赔偿给赔偿权利人的保险金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即《解释》的规定,而不能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因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本案中被保险人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必须依照《解释》的规定执行。保险合同双方之间关于赔偿项目及标准的约定不能对抗任何第三人。

2.死亡赔偿金及抚养费赔偿标准应适用山东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丧葬费应当适用陕西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下称答复)的内容不适当、不全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4条的规定,《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完全不受《答复》的约束。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 28293035条之规定本案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依照山东省2005年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解释》第27条之规定,丧葬费应当依照陕西省2005年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3.孙某之子应当作为城镇居民对待。

1)关于如何判断赔偿权利人的居民户口性质问题。随着我国居民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山东省已经率先打破区分居民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因此应当以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来确定赔偿标准,而不能机械地以户籍性质确定赔偿标准。况且,法律也没有规定用居民的户口来区分居民的性质。

2)在这方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就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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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姜华丽
  • 执业律所:山东众成清泰(威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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