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损失应否由谁来赔偿
来源:姜华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0-02-04
人浏览
案情:刘某与郑某东西邻居,2004年1月,郑某在其宅基地开始建房,并按照规定以北面房屋为基准,由瓦工放线打地基,村里管建设的干部在场监督.同年3月,郑某房屋建造完毕。同月,被告房屋建成后,刘某开始在郑某房屋西侧建造房屋,并按照其房屋走向打地基。同年4月,刘某以郑某房屋朝向不正为由重新修改地基,并建造了房屋。刘某房屋建成后,其房屋的东山墙与郑某的房屋的西山墙未相接,南北留有二至二十公分不等的缝隙。造成刘某房屋漏雨。刘某多次找郑某要求其整改,但郑某均不理,刘某自行修复。双方协商成,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郑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分歧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被告郑某在建筑房屋过程中违反镇建委规划施工,私自改变了房屋的朝向,导致双方东西山墙无法接山,在东西山墙之间留下了约二十公分缝隙,对因此给原告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郑某在建造房屋时由于当时建委未按规定指导其放线,致使其房屋朝向不正确,被告自身并没有过错。而原告刘某在被告郑某房屋建成后未与其妥善解决好房屋朝向及接向问题,就建造房屋,致使现双方的房屋间留有缝隙,因此造成的损失与被告无关。
威海卫律师同意后一种观点
法院最后采纳了后一种观点,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由姜华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姜华丽律师咨询。
姜华丽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36 万人好评:15
青岛北路52号国金大厦1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