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华丽律师

姜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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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威海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综合,刑事案件

舒某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

来源:姜华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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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5106日安某等二十四人与山东省某建筑公司、舒某签订劳务合同,由安某等二十四人为其承建的某工程施工。工程竣工后,山东省某建筑公司、舒某一直拖欠安某等二十四人的工资及材料款,双方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

     分歧意见:本案中,被告舒某是否应当对原告安某等二十四人的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

     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是共同承建的某工程,共同雇用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应对此承担清偿责任.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舒某是被告山东省某建筑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其在施工过程中的行为属职务行为.与公司是委托关系,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分析:威海卫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被告舒某作为山东省某建筑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其在施工过程中的行为是其职务行为,其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判决被告舒某不承担清偿责任。

 

 

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1997324日某石油公司与某鞋业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本金为1000000元,月利率为12%,逾期月利率为20%,借款期限为1997324日至1997430日,由某酒精厂作担保,合同签订后,截止200212月份,某鞋业公司陆续偿还某石油公司款928448元,余款71552元,催要一直未还,石油公司又于200483日找到某鞋业公司的经理郑某催要此款,但某鞋业公司仍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某鞋业公司和某酒精厂共同偿还剩余款及逾期利息。

     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某酒精厂不应承担责任。

一种意见认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但洒精厂做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应该知道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其不应提供担保,自身也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分析:威海卫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酒精厂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酒精厂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本案中保证责任期间已过诉讼时效,故判决酒精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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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华丽律师
姜华丽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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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姜华丽
  • 执业律所:山东众成清泰(威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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