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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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商品是否使用起争议,酒店能否向顾客收费?

来源:张振合律师
发布时间:200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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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商品是否使用起争议,酒店能否向顾客收费?

  

近日,先生一行人到外地出差,在当地某四星级酒店住宿一天。第二天早上,先生一行人退房,酒店服务员要求检查房间物品是否齐全。在检查完房间后,服务员告诉先生,他住的房间里,有一盒碧螺春茶叶不见了,该茶叶是收费商品,标价88元,且房间里的收费商品清单上标有碧螺春茶叶。先生称,自己没有饮用酒店提供的收费茶叶,入住时没有发现有茶叶,也没有留意收费商品清单的内容。先生认为,可能是上一个住宿此房间的客人饮用了茶叶,服务员在整理房间后忘记放置了。双方各执一词。最后,因先生一行人要赶火车,只好交了88元茶叶款。

先生想问,酒店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张振合律师解答:上述事件当中貌似存在着一个双方各执一词的纠纷,酒店说收费有其道理,作为明示的收费商品,在客人退房时发现相对于收费商品清单数量短缺,当然有理由向客人索取费用。而先生可能确实没有消费,故也有拒付的道理。然而让我们仔细分析一下这一事件,其实问题并不复杂,这当中首先得明确这样一件事,即谁主张谁举证的问题。既然酒店认为是先生消费了茶叶,就应当举证相关事实证明陈先生饮用了茶叶,方可向其收费。否则,就没有道理。先生入住酒店时,酒店并未提示先生按收费商品清单清点商品数量,先生对此也未与确认,故不能想当然认为先生入住时,客房内的收费商品就一定是齐全无短缺的,一定有该碧螺春茶叶。所以,酒店不能仅以收费商品清单作为先生消费,并向其收费的依据。对于酒店的支付要求,先生完全可以拒绝。对于陈先生因为急于赶火车,不得不付款一事,其事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酒店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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