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岩伟律师

刘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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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有关再婚家庭继承纠纷典型案例(二审)

来源:刘岩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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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石民一终字第OO328

上诉人(原审被告)丙,女,

委托代理人杨佩,河北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男,193238出生,汉族,现往石家庄市xx村。

以上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岩伟;石家庄市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户籍名qq);男,198827出生,汉族;石家庄市xxx

案由:继承纠纷

上诉人丙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xxxxx区人民法院(2009)西振民一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位于石家庄市西三教村东北区xx号房产拆迁补偿的三套高层住宅,丙分一套大房子(约126),甲、qq每人分一套约 86的房子。

二、拆迁补偿款79374元,甲已取走10000元(已用于偿还被继承人戊生前欠款),剩余的69374元由丙和qq所有。

三、被继承人戊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26900元(含住房公积金),甲继承8000元;其余18900元,丙继承9450元,qq继承9450元。

四、丙、乙、甲、qq(小名丁)均放弃对石家庄市西三教村盛世华庭小区梅林园xx号售房款296000元的继承。

五、乙放弃对戊上述遗产的继承。

六、被继承人戊生前欠中信银行1233.74元由丙偿还。

七、一审诉讼费3170元由甲、乙均担;二审诉讼费6340元由丙负担3170元。

以上协议内容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

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

 

       xxxxx

       xxxxx

代理审判员   xxxxxx

OO年三月二十九日

 

      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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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岩伟
  • 执业律所: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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