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再婚家庭继承纠纷典型案例(二审)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石民一终字第OO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丙,女,
委托代理人杨佩,河北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男,
以上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岩伟;石家庄市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户籍名qq);男,
案由:继承纠纷
上诉人丙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xxxxx区人民法院(2009)西振民一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位于石家庄市西三教村东北区xx号房产拆迁补偿的三套高层住宅,丙分一套大房子(约126㎡),甲、qq每人分一套约 86㎡的房子。
二、拆迁补偿款79374元,甲已取走10000元(已用于偿还被继承人戊生前欠款),剩余的69374元由丙和qq所有。
三、被继承人戊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26900元(含住房公积金),甲继承8000元;其余18900元,丙继承9450元,qq继承9450元。
四、丙、乙、甲、qq(小名丁)均放弃对石家庄市西三教村盛世华庭小区梅林园xx号售房款296000元的继承。
五、乙放弃对戊上述遗产的继承。
六、被继承人戊生前欠中信银行1233.74元由丙偿还。
七、一审诉讼费3170元由甲、乙均担;二审诉讼费6340元由丙负担3170元。
以上协议内容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
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
审 判 长 xxxxx
审 判 员 xxxxx
代理审判员 xxxxxx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