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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他人身份证引来的刑罚

来源:方俊律师
发布时间:200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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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深圳市宝安区的W某在拾得他人遗失的身份证后,利用他人身份证开办信用卡进行消费,数额总计达4万多元。失主在收到银行催款通知后报案,后宝安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将W某抓获。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信用卡诈骗案件。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本案W某的行为属冒用他人信用卡。所谓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本案W某明知自己不是信用卡的持卡人,而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非法获利的同时导致他人财产利益受损,侵害了信用卡管理制度和他人财产所有权。

  W某贪图不当利益的行为以及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最终导致法律的惩罚,面临他的将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

  深圳方俊律师

  200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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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方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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