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生律师

张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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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来源:张建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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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期未到就撤租

    房屋产权人应该怎样计算索赔损失?

读者来信:

我在南开区某某路有一处200平方米的底商。2007年4月,某某商贸公司与我签订了承租合同。合同约定,有效承租期自2007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1日,该公司每月支付租金XXXX元。可是,从今年8月开始,该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不再租用我的底商。我认为,他们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他们未经我同意就“关门停业”,搬走了所有东西,还拖欠了3个月的租金。我认为,对方的做法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我欲诉诸法律解决纠纷。请问:我应该如何计算请求赔偿的损失?能不能把未履行租期部分租金作为可得利益损失来进行索赔?     

                                许

律师解答: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来说,出租人收取租金是获得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如果承租人不履行合同,出租人自然无法收取租金,无法获得可得利益,承租人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就是未履行期限的租金收益。而这部分的租金收益,由于租赁合同明确写明租金标准、租赁期限,承租人完全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就预见到、计算到的。因此,出租人完全可以把未履行租期部分租金作为可得利益损失进行请求赔偿。这就是合同法中的完全赔偿原则。

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张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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