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5
来源:张建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4
人浏览
【案件回顾】:
原告(患方):王某,男,52岁
委托代理人: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张建生律师、曲艺律师
被告(医方):天津市某中心医院
2009年3月18日,原告因胸腺瘤入住被告医院,后被告医院对原告进行胸腺瘤切除手术,原告伤口感染长期不愈和。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协商,均未果。故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陪护费等共计二万五千余元,以及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医疗事故鉴定】:
原告委托塘沽区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患方意见】:
1.医师签字混乱,造成医院、医师无法第一时间准确、及时了解和掌握原告的病情。2.CT影像诊断报告单诊断存在重大失误。3.2009年3月30日病理检查报告单的病理诊断结果,充分印证了被告在术前、术中、术后对原告病情的错误定性。4.术前被告并未告知原告术中和术后的风险和意外,剥夺原告对自身病情的知情权。5.被告在原告伤口未愈和的情况下强行令原告出院,有失医德。
【医方意见】:
1.该患者诊断明确。2.手术指正明确,术前检查齐备,无手术禁忌症,手术切除完整,病理证实胸腺瘤。3.术后出现伤口液化,裂开,审级皮下组织,经长时间换药,伤口愈合。4.不构成医疗事故。
【审理结果】: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给付原告6000元,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以上内容由张建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建生律师咨询。
张建生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2945 万人好评:721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25号诚基中心1-2-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