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生律师

张建生

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1

来源:张建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4
人浏览

【案例简介】: 
2008年初,张某驾驶着红旗牌小轿车去塘沽办事,当时邻居小王也正好去开发区,于是,提出搭乘张某的汽车同行,由于平时关系较好,张某不好拒绝。便驱车一同前往塘沽。当车开到津塘公路中段时,由于车速较快,与迎面而来的大卡车相撞发生车祸,造成红旗车前部全部报废,副驾驶的小王也受了重伤,司机张某由于在发生事故的一霎,下意识的保护了自己,只不同程度的受了轻伤。经所属交警支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对方车辆负次要责任,小王无责任。事后,小王起诉张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例再次提醒我们无偿搭乘出了事故,车主也要承担责任”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油价上涨,拼车、搭车的现象有增无减,带之而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就是无偿搭车出了事故责任如何分担。对于有偿搭乘来说,由于车主收取了搭乘人的费用,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车主要对乘客的安全负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双方没有签署合同或协议,但搭乘人可以比照客运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要求车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主也不会有异议。但是对于无偿搭乘发生事故,就如本案例,人们却认为搭乘双方完全是自愿的,且车主完全是出于好心帮忙性质的免费为搭乘人服务,发生交通事故自己本身也是受害者,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但这种看似合理的解释却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自愿搭乘不代表自愿承担遭受事故的风险《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虽然张某的车属于自己的私家车从严格意义上讲张某的私家车也不属于营运车辆,但两者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都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也规定了事故赔偿责任。因此,车主不能以无偿义务为由,而不承担责但是张某无偿搭乘小王发生交通事故又不完全同于合同法中的客运合同关系,而应该按照民法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双方责任。本次事故中小王身为成年人应该意识到这种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但仍然为之,当然存在过错。因此应该按照民法的过错责任理论减轻机动车所有人张某的责任,这样才有利于平衡搭乘人和车主的利益冲突。现实的 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判例也认可了应适当减轻车主的责任的原则。 

以上内容由张建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建生律师咨询。
张建生律师
张建生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2945 万人好评:72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25号诚基中心1-2-1908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建生
  • 执业律所: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70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 地  址: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25号诚基中心1-2-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