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生律师

张建生

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来源:张建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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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患方:患者甘某,男,48

   委托代理人: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张建生律师

   医方: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

2008430日原告因血尿就诊被告医院急诊,查血型为B型。51日输入A型血浆600ml。又于2009327日、77日、87日三次急诊就医,输入八因子3次。2009106日输入A型血浆800ml201019日输入A型血浆800ml2010112日输入A型血浆600ml2010116日输入A型血浆800ml2010117日输入A型血浆800ml2010118日输入A型冷沉淀凝血因子10μ、2010年1月19日输入A型血浆800ml2010年1月20日输入A型血浆800mlA型冷沉淀凝血因子6μ。

原告于2010115日至201026日期间三次到某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检查,结果为肾肿瘤,2010121日原告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2010122日查血型为B型。为进一步治疗,原告于2010223日出院,于当天转入某市肿瘤医院住院治疗。201034日原告行右肾癌切除术。出院后,原告有多次在个大医院进行门诊治疗。

【医疗事故鉴定】

原告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委托某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该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为:1.该病例为血友病(甲)诊断明确;2.该患者血型为B型,医方错误为患者输入A型血浆和A型冷沉淀凝血因子,违反诊疗规范,医疗行为存在过失,造成患者身体不良反应,但与患者肾癌、肝囊肿无因果关系。3.根据提供的现有医学资料,未见输错血浆和冷沉淀,破坏了患者的免疫系统,造成了肾癌、双肾实质损害、肝囊肿等多器官不同程度的损害的客观依据。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争议焦点】:

被告给原告输错血浆导致了原告肾肿瘤,右肾切除。

【患方意见】:

由于被告给原告输错血浆导致了原告肾肿瘤,右肾切除,对原告身体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被告应负完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攻击61万多元,并要求被告登报道歉。

【医方意见】:

被告中国某医院辩称,关于被告输错血的医疗行为确实存在过错,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原告患有血友病,肾癌,肝囊肿等原发病,并不是因为输错血导致的,所以治疗原发病的相应费用及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审理结果】:

原告在被告处多次就医输血,被告应进到医疗注意义务。由于被告的疏忽大意,多次错误的、为原告输入A型血浆和A型冷沉淀,已构成医疗过失,应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在被告处治疗所产生的医药费应予支持,其余在其它医院治疗肾癌、血友病、肝多发囊肿等疾病所产生的医药费用,因这些疾病与被告输错血的医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要求被告登报道歉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及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其余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害抚慰金等酌定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 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害抚慰金共计45519.57元。  

【专家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纠纷,接受该案后,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建生,组织了本市较有经验的专家和学者,对该案进行了认真的剖析和研讨,逐字逐句的分析了院方的主客观病例,为委托人争取了较大的利益,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张主任也多次召开业务研讨会,专题会,整理证据,滤清思路,使得委托人获得了较好的赔偿,案件结束为了表达委托人对张建生律师团队对代理该案的兢兢业业和认真负责,历经一年多辛勤的工作的认可,特向胜建律师所赠送锦旗一面,上书“人民的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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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建生
  • 执业律所: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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