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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第一被告判处有期三年六个月

作者:吴志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7 浏览量:0

 案情简介:第一被告董某与同案人在租住处,认识被害人,并示意要轮奸被害人,趁被害人上洗手间的时候,将门反锁,并对被害人进行言语威胁,后被害人大声呼救,同案人既用脚踢门,第一被告既停止侵害并将房门打开。检察机关以轮奸对相关被告人进行公诉。

    承办经过:吴志成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被告并复印相关案卷,在庭审阶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未成年人。2、对被害人只是进行言语威胁并未使用暴力。3、听到同案人用脚踢门后,既停止对被害人进行侵害,系未遂。4、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5、家庭生活因素等等

    庭审结果:一审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第一被告董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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