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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法院轻判有期三年

作者:吴志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7 浏览量:0

  案情简介:2005年5月,被告人林某与同案其他人因怀疑被害人经曾殴打过他们,为报复泄恨,在福清市江阴戏院附近,持刀、铜管等作案工具追砍被害人,后致被害人一人轻伤、一人重伤。后被告林某投案自首。

          吴志成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被告,到法院查阅、复印相关案卷。在开庭前作好庭审辩护准备。

在法庭审查期间提出多项辩护意见。最终法院给予轻判,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

          相关法律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自首的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法院给被告人可以说是处于最低刑了。该案收到了良好的社会交易,当事人家属也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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