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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的花朵,不可摧残---法院一审判缓

作者:吴志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0 浏览量:0

祖国的花朵,不可摧残---法院一审判缓

   案情简介:2018年7月25日上午,小学生吴某在**中心内因作业没有完成好,被培训中心内的工作人员蒋某、陈某、林某以蛙跳、蹲马步、不允许吃饭、摁压身体、用戒尺棍棒殴打、用仙人球扎刺的方式殴打被害人吴某,虐待及殴打过程持续2个多小时,导致吴某身体不同部位受伤,经鉴定损伤为轻微伤。

   承办经过:被告人林某于2018年8月11日刑拘,9月14日被批准逮捕。其家属经人介绍,委托聘请了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的吴志成律师(福清律师吴志成:13960858307),为被告人林某进行辩护,在会见被告人林某、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以及相关视频资料后,吴志成律师为被告人林某作罪轻辩护,同时建议被告人作认罪认罚以争取最低幅度从轻处罚。(检察院量刑建议一年半至两年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相关辩护意见,同时也考虑了本案的相关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禁止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及在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看护工作。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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