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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三缓五(各行各业的业务员应慎之、远之)

作者:吴志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0 浏览量:0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三缓五(各行各业的业务员应慎之、远之)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被告郑某系一名大学生,从事车贷业务,平时因业务需要,加入很多贷款群,在群里有备注自己公司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2016年7月下旬,何某通过微信加为好友,并主动向被告人郑某推销其手中掌握的各大小区业主的电话号码,起初以每2万条信息1000元的价格出售,后双方达成协议,以互相交换的方式,由郑某提供其掌握怕车主和企业主的公民个人信息与何某提供的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交换,后案发被依法刑拘。

   承办经过:该案在接手前,当事人处取保状态,但由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为三年,按照法律规定三年以下才有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因此被告在了解相关量刑建议后处于极度紧张的状态。接连聘请了两位律师,其中一位就是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的吴志成律师。在接手该案后,本律师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基于被告人郑某对事实部分供认不讳,且有认罪态度,在庭审时给被告人郑某作罪轻辩护。一、被告人郑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二、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也表示认罪,也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愿意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罚金。三、被告人郑某有正当的工作,家中尚有三个年幼的小孩需要他的抚养,被告人郑某是这个家庭的经济支柱,也是精神支柱。四、本案当中,被告人郑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并未实际获得利益,从何能干处获得的信息仍一直保存在电脑中,并未对外使用。五、本起案件,不是暴力性犯罪,所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并未对外使用,对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也更有利于对被告人郑某的改造。被告人郑某已经从本起案件当中充分吸取到了教训。

   审判结果: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法律警示:随着国家法制的逐步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越来越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或者买卖他人个人信息,都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轻者被提起民事赔偿,重者将负刑事责任。

同时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特别是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装修公司,建材公司等企业的业务员为发展业务,四处搜集公民个人信息,同时也会与合作者交流或者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这都是侵犯到公民个人隐私,因此应慎之、远之。


                              该 案 完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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