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纪盈律师

郑纪盈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交通事故

153-0635-2007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3:00)
留言咨询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来源:郑纪盈律师
发布时间:2009-06-14
人浏览
2007年12月11日,笔者在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被告张X雇佣的的司机王X驾驶被告的车辆与相向行驶的机动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孙X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孙X当场死亡,王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X不负事故的责任。检察院以被告人王X触犯交通肇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期间,孙X的继承人向法院提起形式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做为被告张X的代理人参与诉讼。

孙X的继承人以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被抚养人生活费应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来赔偿。并提供一份单位证明用来证明在城镇居住一年,代理人提出该证据没有出具证明的人签字或者盖章,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77条的规定,该证据没有证明力。并且继承人也没有工作单位,被抚养生活费应该按照农村居民计算。法院采纳了代理人意见,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该判决已生效。
以上内容由郑纪盈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郑纪盈律师咨询。
郑纪盈律师
郑纪盈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3156 万人好评:1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奥森路孟达商务中心1号楼13层(东昌府区法院北邻)
153-0635-2007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郑纪盈
  • 执业律所: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12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53-0635-2007
  • 地  址: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奥森路孟达商务中心1号楼13层(东昌府区法院北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