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敬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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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

擅长:征地拆迁

案例分析:儿子起诉父亲分割200万征收补偿款一审被驳回

来源:雷敬祺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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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旧改征收律师”团队收到同行咨询发过来的一个案例,我们觉得很有典型意义,也凸显了法院在审理公房居住权纠纷问题上的尺度不统一。尽管2014年上海高院关于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有指导口径,但是在实务中,公房居住权问题还是比较复杂,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立场不一样,结果也会不一样。

    本案也是争议巨大,一审法院最后是组成合议庭判决,也是非常谨慎。由于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该案还存在变数,因此我们把当事人信息和案情做了模糊化处理,仅做案例分析并提供思路意见,供大家讨论。

 

【基本案情】

    张某与孙某华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子张某生。2002年张某与孙某华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张某生由女方孙某华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离婚后的分居、住房问题由双方自行落实解决。同年,张某将一套商品房过户至孙某华、张某生名下。但另外一套公房承租人是张某,孙某华和张某生户籍仍在该房屋内。2015年之前由孙某华对外出租,2015年孙某华户口迁出。之后该房由张某对方出租。

    2018年,系争公房列入征收范围,张某作为承租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获得安置补偿款460多万元,因协商不成,儿子张某生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其中200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住房安排由双方自行落实解决,并未明确具体居住地址,离婚时,其中一套商品房已经过户至原告及其母亲名下,作为父母已对未成年子女落实了居住。且离婚时,原告张某生随母亲生活,未成年人依法不能脱离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而独立生活,因其监护人母亲对系争房屋不享有居住权,故原告对系争房屋亦不享有居住权,且原告也不实际居住系争房屋,故原告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据此,对原告要求分割系争房屋200万征收补偿利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旧改征收律师”首席顾问雷律师认为:公房居住权纠纷案件的实质,就是如何确定同住人。

(1)一审法院的判决立场和逻辑是离婚后监护人发生变化,监护人丧失系争房屋居住权,据此,被监护人亦不享受系争房屋居住权。

    该观点源自2014年上海高院关于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婚姻、亲属关系变化对公房居住权的影响基于婚姻、亲属关系的变化,是否可以径行确认其享有居住权?

倾向性意见认为:《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十二条在确定“共同居住人”概念时,对居住年限、他处有房等作了限制,同时明确“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该规定并不是说,所有在系争公房内结婚、出生的人,都不受上述限制,而是要根据现实情况具体而定。

    理论上讲,即使存在夫妻关系,以及父子、母女等直系亲属关系,也只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家庭成员或亲属关系,一方并不当然享有另一方承租或居住公房的居住权益。

    从这个角度讲,一审判决也是有一定的依据。

(2)原告主张的立场和逻辑是即便原告监护人不再享受系争房屋居住权,原告也不必然丧失系争房屋居住权。原、被告作为父子的身份关系并未改变,原告也没有作过放弃居住权的意思表示。

    同样是源自2014年上海高院关于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公房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家庭成员或亲属是否享有公房居住权,应根据租赁房的来源、居住的历史演变状况、他处房屋的取得情况、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亲属关系的变更等综合因素来认定。

    原告的居住权是基于出生取得,他处也非福利性质住房,原、被告的亲属关系也未发生变更,户口也未迁出且未做过放弃居住权的意思表示。

    从这个角度讲,原告的主张也是有一定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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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雷敬祺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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