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临沂市罗庄区某村人,已过花甲之年,在村里一向安分守己,老实做人。2007年3月,刘某在自己的家里成立一个小型废品收购站以补贴家用。2007年4月份,以王某为首的盗窃团伙盗窃的变压器、电缆等开始卖给刘某,一开始刘某很小心轻易不敢收,但见获利较大,事后也没听到什么风声。一颗提心吊胆的心也就平静下来,与周某等人也就心照不宣。对以后送来的货,就悉数收下。王某等人深夜盗窃的财物,偷后就送到刘某处。有时给刘某打个电话,刘某就用三轮车从现场拉回收购站,甚至作案工具有时都放在刘某处。至2007年8月份王某等盗窃团伙被公安机关一网打尽,刘某遂被抓捕归案。经查明,刘某先后20多次从该盗窃团伙收购了赃物,价值达90多万元。庭审时,刘某痛哭流涕,痛恨自己晚节不保,60多年的清白被毁,对自己与盗窃分子站在一起受审,感到万分羞愧。最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等人无期徒刑至十年有期徒刑不等。刘某也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