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今年20岁,于2008年11月初到临沂某驾校学车。同年12月的一天,小王与其他四名学员与教练一起在滨河大道上学车。其中一名学员在教练指导下驾驶车辆时,与对行的车辆相撞,导致小王与教练车上的其他学员受伤,其中小王受伤最严重,面部多处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教练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王经过两次住院治疗,面部仍留下多处疤痕,还需做进一步面部整容术。驾校除支付了两次住院费外,对整容等费用拒绝支付小王,而小王的情况又需及时做整容。
小王找到笔者代理此案,笔者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小王面部整容费作出鉴定,鉴定整容费为38000元。于是笔者代理小王把驾校起诉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驾校赔偿整容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判决驾校赔偿小王面部整容费3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连其他损失一共50000余元。判决生效后,驾校支付了赔偿金,小王得以去做整容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