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以数额10万元承兑汇票一张丢失,向临沂市兰山区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期间B公司向法院主张权利,公司催告程序结束。A公司于是起诉B公司,要求确认B公司持有的承兑汇票为其所有。B公司委托王勇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经审查材料发现,B公司是与C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C公司作为货款支付方式将10万元承兑汇票支付给B公司的,B公司取得该承兑汇票是合法的,B公司享有票据权利。根据票据的无因性、流通性等特征,对存在真实交易取得票据的B公司,A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