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龙岩律师 > 兰子禄律师主页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非法转让土地,证据不足,检察院终不起诉

作者:兰子禄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11 浏览量:0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辩护人:兰子禄,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1年12月21日,钟某某向武平县某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山地综合开发承包合同》,约定仲钟某某承包该村某荒山20亩进行种养经营,承包期限至2021年21月31日止,1994年6月7日彩瓷签订承包协议,增加8亩荒山被钟某某承包,2006年1月15日,钟某某与钟某丽签订协议,约定将钟某丽承包兴建猪场的15亩山地转让给钟某某使用。2003年以来,钟某某仅在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未经国土部门审批,擅自将其承包的上述山地进行平整、分割,分别转让给兰某某、吴某某等人建房使用,非法获利45万余元。

因上述事情,钟某某于2009年2月14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钟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1年7月6日向武平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武平县检察院于2011年8月25日和2011年11月8日二次退回武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经武平县四方测绘有限公司测绘钟某某涉嫌非法转让的土地面积达26.93亩。

经武平县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武平县检察院仍然认为武平县公安局认定的钟某某非法获利、转让土地面积等方面事实不起、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武检公刑不诉(2012)17号。

兰子禄律师

兰子禄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福建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

136-0099-3682

在线咨询